本报讯 (林乐丰) 外来务工者在城里发生交通事故,究竟是按农村人均收入获赔,还是按城镇标准?这个问题一直颇受争议。昨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案进行了判决,来自我市乐清农村的一名车祸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赔42万余元。
据了解,乐清的陈女士2004年9月开始一直在杭州滨江区万仁康堂药店做营业员,同年12月办理了暂住登记。去年3月,陈女士乘坐二轮摩托车出行,结果摩托车与小轿车相撞,陈女士经抢救无效身亡。交警认定,摩托车和轿车司机共同承担责任,陈女士无过错。陈女士家属将两名司机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有两种计算依据:事发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事发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陈女士是农村户口,在城市里发生车祸死亡,赔偿金应该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来计算,成为该案的焦点。法院最终判决,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是以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告合计赔偿死者家属4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