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违法责任
(1)单位未按照规定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住房公积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3)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单位隐瞒事实,为职工撮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公积金垡出具虚假证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单位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非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二、职工违法责任
(1)职工本人采取欺骗手段,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10%的罚款。
(2)职工本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5%-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个人违法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被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贷款违约责任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3、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4、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事同或协议的;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咨询电话:65838785 658387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