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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0577.com 发布:2007-5-9 21:10:35 来自:瑞安便民网 浏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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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和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 (一)缴存比例: 1、瑞安市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0%。 2、不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用人单位,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后可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但最高不超过20%。 (二)缴存工资基数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数结构按瑞房改[2005]09号文件规定的构成进行计算,即按工资表所列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个人资金、各种津贴、补贴、目标奖175元、预发资金200元、考勤考绩奖和省出台的岗位补贴等构成进行计算。 2、企业单位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一般可参照瑞安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工资(2006年为1250元/月)进行计算。对部分效益较好、内部职工工资总额差距较大的企业可按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工资与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温州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2005年为5421元/月)的范围内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倍(2005年为9035元/月),最低不得低于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温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5年为1085元/月)。 (三)月缴存额: 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月缴存工资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后的缴存额以见分进元方式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原则到温州市住房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以下简称瑞安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至今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依法主动或自接到督促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办缴存登记。 1、需真报的表格: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 ①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单位设立文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在职职工工资册。 3、缴存方式和时间 缴存方式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瑞安分中心将根据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合同的约定,于每月的15日至20日内,向单位的存款户托收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是指单位为职工办理新增、调入、调出、启封、封存、销户等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一)新增 单位录用新职工或从瑞安市行政区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30日内到瑞安分中心办理新增缴存登记。 (1)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工资关系迁移证或调动相关文件或劳动合同。 (二)调出 职工调出原单位的,应当于原所在单位停发工资当月10日前办理调出手续 (1)需填报的表格: 调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调入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申批表》。 (2)应提供的资料:调动相关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 (三)调入 单位调入职工,应当于单位发放工资当月10日前办理调入手续。 (1)需填报的表格: 从本市行政区域内调入的,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外市行政区域调入的,应填报《新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工资关系迁移证或劳动合同。 调动相关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 (四)启封 单位对已封存公积金帐户的职工,经再次录用或恢复工资关系后,对原有职工个人账户需恢复缴存的手续。应于再次录用或恢复工资关系后发放工资当月10前办理。 (1)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劳动合同和职工工资册。 (五)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包括调出(未确定接收单位或接受单位未建立公积金)、辞职、解聘、辞退、开除等,应当于停发工资当月10日前,向瑞安分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1)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调出或辞职的,提供调入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建立公积金的证明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职工解聘、辞退、开除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③职工办理停薪留职的,提供停薪留职协议书; (六)销户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包括(退休、死亡、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出国或出境定居),应当于单位停发工资当月10日前办理销户手续。 (1)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 ①职工退休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批复退休文件或退休证; ②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③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部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④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及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五、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二)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用人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日(2002年3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从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瑞安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四)应提供的资料:单位补缴说明及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 单位自上一年度起经营亏损,但无拖欠职工工资的,或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自上一年度起经营亏损,并已拖欠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可申请缓缴。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1、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温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应提供的资料: ①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全体委员会议通过的决议、或意见; ②上一年度和本年度的财务报表; ③职工工资发放名册; ④瑞安分中心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的程序及时限 ①瑞安分中心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拟定处理意见,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温州中心)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以下称管委会办公室)。 ②管委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处理决定,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单位和瑞安分中心。 ③瑞安分中心自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按决定进行具体业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单位、温州中心、管委会办公室。 ④单位缓交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七、年度调整 每年7月份,单位应根据调整文件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申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 1、需填报的表格: 应填报《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 2、应提供的资料: 《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6月份职工工资表; 3、办理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凭《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核对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逐一办理调整手续。 企业、社团单位,直接凭《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表》到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核对后《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清册》,单位签署意见后,然后报送公积金管理中心,由公积金管理中心逐一办理调整手续。 八、缴存注销登记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况,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填报《缴存单位注销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瑞安分中心申请输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其中,单位有欠缴金额的应先补缴,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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